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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定
2004-06-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但下例情况除外: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经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的人员。

  2、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聘雇单位向劳动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就业许可证。就业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制作。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F、L、G、C字签证来中国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人员。

  

 

稿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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