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德国人员租赁法律关系。德国人员租赁适用于《劳动法》和《人员租赁法》,《人员租赁法》70年代就有,但2004年1月又最后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有四条:1、申请租赁许可;2、禁止涉足建筑行业;3、对租用时间的规定;4、对价格的规定。
德国《人才租赁法》从1972年8月开始起草,修订的,最后一次修改
是在2004年1月。
德国法律规定,人员租赁业不能涉足到建筑行业,其目的是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这不是人员租赁公司的愿望。
根据此法律规定,人员租赁公司经营必须经过许可,租赁公司首先要提交申请,联邦调查局会同当地劳动局核实后,发为期两年的租赁许可,租赁期间,联邦调查局会抽查、检查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后一年一延期,在3年内,无错误,可获得无限期租赁许可。此后,还会受到检查,但时间间隔稍长。
人员租赁公司——受雇人员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可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合同。
人员租赁公司——租用单位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租用单位——受雇人员双方无法律合同,不存在法律制约关系。用工单位只能下发工作任务,没有管理权限,但若对租用人员不满,可以投诉租赁公司,或辞退租赁人员。
劳动合同签订:由人员租赁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是对劳动时间、工资额、加班费、有关解雇规定及雇员其它福利等。
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包括开始时间、工作期限、试用期等等;对于福利,比如度假期间、圣诞节工资、生病期间工资等都有规定,度假时间长短,雇员有义务加班等等。
人员租赁合同
人员租赁公司和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是关于人员租赁的一些重要规定。比如劳动者的信息数据,明确的租赁岗位,企业支付租赁公司的小时工资,工资附加费,及其它如劳动安全、体检等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但各企业基本都一样。在备注中主要说明:保险责任问题,由谁负责,负责哪部分,解雇条件等。
人员租赁信誉书,是由保险公司签发,表明人员租赁公司按时为租赁人员交纳了交社会保险。
2003年4月1日人才服务公司以法律形式确立。
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局管辖范围内至少要有一个人才服务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与劳动局签署长2年的合同,2年后经过审核可延长营业许可期限。人才服务公司接收的人员是劳动局推荐来的,与推荐的劳动者最长签定9个月的劳动合同。
德国人员工资平均指导数为1100欧元/月(根据最低生活标准测算),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也不确定。2003年4月至10月人员租赁公司数统计,德国2月份人员租赁公司增加0.2%,10月份上升到16.1%。德国就业47.7%中,人才服务公司11%,职业介绍所介绍25.1%,自己寻找工作的11.3%。人才服务公司11%中有38.8%是公司辞退的,22.4%不履行合同,违反规定的,说明人才服务公司不但进行技能培训,还要帮助这些人员提高法律意识。
(二)荷兰人员租赁法律关系。荷兰1999年政府通过的《灵活就业与保障法》,规定了取消人员租赁公司许可证,租赁公司不可以组织中断罢工;租赁公司将租赁人员派出工作,必须清晰解释工作岗位的安全性;并给予租赁人员与其他人员的相等的机会,与德国一样,同工同筹,主要防止中介机构价格恶性循环,不管到那里,工资标准是一样的。如果需要调整,应与工会协商。荷兰人员租赁公司和租赁人员在26周内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可以解聘或辞职;在租赁时间上,由26周延长到78周。
人员租赁许可取消了,产生了租赁公司利用非法人员无劳工许可,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问题。产生原因①荷兰注册公司非常容易②对在荷兰就业的外国人法律规定比较严格,③人员租赁公司有利可图。荷兰法定工资7欧元/小时,非法移民只有2—3欧元/小时。
在荷兰合法租赁人员650万/年,而非法的租赁人员21万/年,占15%。造成25000万欧元/年税收损失。政府已经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采取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在制定法律条款中适当放款,让来荷兰工作的移民不到非法中介求职;对各类租赁公司制订更加合理、科学、标准严格的评估体系,拉开档次,提高信任度。
荷兰人员租赁公司也有经验教训,荷兰第三大人员租赁公司(START)因经营不善被兼并。主要原因是机制僵化,效率低下,官办色彩浓厚,人员负担沉重。
荷兰分析德国人员租赁的主要问题:1、德国法律规定,中介机构使用临时人员不灵活,使用人员一定时间后,必须固定下来;2、德国失业率较高,雇主需求量小;3、社会保障对租赁人员要求较高;4、德国工会组织强大,对市场自由化阻力较大。
荷兰在90年代,政府执行了三项管理非全日制工人待遇的法律:
——1996年,在劳动法里引进了不考虑工作时间的平等待遇的原则。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非全日制工人不得受到低于全日制工人的待遇(工资、请假和解雇方面)。在劳动时间上允许劳资双方就有关工作时间,或者在范围之内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在2000年7月,劳动时间调整法开始实施。受雇者(10人以上公司)开始有了合法的权利,即只要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受雇者可以提出增加或减少工作时间。
1998年和1999年颁布的《中介劳动力的安置法》和《劳动力灵活和保障法》两项法律,改变了对人员租赁公司和租赁人员的限制,主要变化如下:
——代理劳动力公司不再需要证书,可以向各行业提供劳动力;
——派出的劳动力不再有任何时间限制;
——代理劳动力是人员租赁公司的雇员,他们的合同受劳动法管辖,同时享受额外福利待遇;
——代理劳动力有可能与公司签订永久性的合同。雇主可能续签临时合同,而不必首先正式终止此合同。同时,临时劳动力的合同不得随意续签;在3年期间雇主可以和受雇者签三次合同,如果这些合同之间最长时间少于3个月,第四次合同即成为永久性的合同。这项法律也适应于临时劳动力公司的人员。雇主与雇员如果同意签署集体劳务合同(劳动集体合约是法律框架实施细则,例如每个行业的工资收入具体额度),他们可以脱离这些规定。在这种制度下,劳动力公司的劳动力逐渐进入不同的方面,他们的权利增加了,例如养老金和教育方面。最后一个方面是与劳动力公司的永久合同。
2004年4月1日颁布新的《劳动集体合同》规定,租赁人员工作26周以后,其年限可延长5年。
1998年规定,雇员、雇主三年内可签三次合同,而且前26周内,企业可随时解雇不合适人雇员。集体合约一般以一年为限,对小时工资有具体规定,租赁合同可以签五年。集体合约是由租赁行业协会与租赁工会签订的,等同德国劳资双方协议。劳动集体合约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有700多款。
劳动集体合约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民事法》规定,所有行业,前26周可以中止合同;租赁行业自己达成协议;在3年内可以签订3个合同。《劳动集体合约》规定租赁行业中,为78周,此期间,双方自由度很大,可以互相解雇;在租赁行业工作的学生为了考试可以停止任何工作。
第二阶段:《劳动集体合约》规定,租赁人员工作78周后,租赁行业协商达成协议,在以后的两年内,最多可签订8份合同,但要遵守劳动合同,双方不能相互解雇。
第三阶段:前两阶段之后,就得与员工签署无期限合同,此时,就不能随意解雇员工。
在荷兰法律是议员们确定的,但涉及行业内的具体规定,法律授权行业协会制订。例如:行业最低工资确定。行业协会在法律框架内制订的标准上下会有一定幅度的。
荷兰法律规定租赁人员工资不能低于同工种同类人员,政府认为这样可以体现正式员工与租赁人员的公平竞争。
目前,全球共有租赁雇员206000人,荷兰50000人,其中7000人是固定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