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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化”与“新三化”的关系
所谓“老三化”,即1998年2月原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在天津考察再就业工作时指出,劳动力市场建设要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这一重要指示,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多年来,沿着这个方向前进,使劳动力市场建设上了崭新的台阶,实现了质的飞跃。之后,在全国分别进行了两期三化试点工作,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推进了全国劳动力总体建设的发展。通过试点,就业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得到改善,工作人员队伍得到壮大,初步建立了服务功能比较完善,方法比较科学,程序比较规范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了信息网络平台和街道社区平台,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供求信息、特困就业群体就业援助,实行一条龙的就业服务等方面,摸索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对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谓“新三化”,即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指出,就业服务要实现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那么,“老三化”和“新三化”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新老三化的提出,体现了与时俱进,科学的发展观。二者是承前启后,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因此,应该把新老三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所说的新老三化,只是时间的概念,并不是老三化就过时了,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第二,新老三化,根据不同的历史阶段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老三化是在劳动力市场建设初始阶段提出的,解决了劳动力市场建设发展方向的问题,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高起点来发展,是就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发展讲的;而“新三化”的提出,则是劳动力市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在总结多年工作的基础上,从就业服务的角度提出的,内容更具体,更侧重于自身的建设与发展。第三,“新三化”是对现实就业服务提出的新任务。为了贯彻落实“新三化”,我部专门就此工作进行了部署,在制度化方面提出了,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和培训制度,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在专业化方面提出了,功能多元化,服务人性化,队伍专业化,手段专业化;在社会化方面提出了,面向社会服务,动员社会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相信这些具体措施的落实,必然带来就业服务新发展。目前,虽然“新三化”、“老三化”的提法,已在业内广为流行,但鉴于这两个概念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避免产生歧义,最好在正式报告和文件中,不提“新三化”、“老三化”,而直接引用具体内容。(张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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