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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外地经验及武汉市实际,对《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武银营发[2003]12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下
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武银营发[2004]8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除原办法规定的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增加失业一年以上、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证的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经办银行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汉市商业银行。两家银行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报告上报及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经办银行此项贷款余额不超过专户储存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3倍。
三、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
市财政部们筹集资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科技担保公司负责营运,专项用于对七个中心城区和东湖、沌口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分别储存于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汉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担保机构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3倍。
四、贷款申请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一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6个工作日内。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书面申请,由所在居民委员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并进行实地调查后对申请人的诚信程度进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无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2)申请人品行有无不良记录;(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通过调查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签署意见,推荐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劳保站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有疑问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签署有关意见后,将复核材料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事部门、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受理并审核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到所在社区、街道登记备案后,可直接推荐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并核定是否属于微俐项目(属徽利项目的加盖"徽利项目"专用章)后,对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向担保机构推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
(四)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与申请人办理信用担保或票据、有价证券、实物抵押担保的反担保手续,出具《担保承诺书》;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经担保机构对其诚信情况核实后,由担保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同时担保机构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同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担保公司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经办银行复审书面材料后将结果答复申请人,并抄送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对微利项目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书面理由书。复审时间为2个工作日。申请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城镇登记失业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五、贷款额度和还款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原则上每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限额不超过8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银行不得向贷款人收息。
六、财政贴息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进行全额贴息。对符合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由市财政统一向上级财政申请贴息,非微利项目的利息由市财政承担。经办银行按季于季度结息日前l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申请明细表、利息清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金额,财政部门核实后于季末结息日前将贴息资金分别拨付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账户。展期不贴息。
七、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贷款申请人应为借款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贷款额。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学校教职员工,以及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指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单位效益较好、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愿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均可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人。
担保机构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发出预警通知;当某家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其贷款额的30%时,该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当担保机构累计代偿额接近或达到基金本金时,应停止该项贷款的担保活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经营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中须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2)担保基金应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3)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公司应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4)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担保机构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代偿;(5)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至少达到经办银行该项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6)贷款到期(含展期)不能归还,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贷款到期与代位清偿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7)小额担保贷款发生逾期,经办银行进行催收的同时书面报告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将代偿申请报告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满3个月的贷款,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追偿工作,并依法进行诉讼等事项。
年度终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代偿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应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登记失业证》上注明)。
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恶意逃废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金融系统的《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库》,且不得享受政府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八、附则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己发文件与此补充意见精神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此文件出台前已发放的非微利项目贷款贴息仍按原规定执行。
远城区可比照制定适合各区实际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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