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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平安吉安的要求,在落实“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把扩大就业摆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主要目标任务是:以增加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全市每年城镇新增从业人数4.2万人以上,劳务输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到62万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80%以上,城乡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3、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正常解聘和分流人员,按程序免费发放《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与本市持证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市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5、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协查制度。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8、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的,其小额贷款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申请小额贷款的,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从事其它项目和其他创业人员的贷款利息由本人负担。
9、大力推进创建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机构进行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10、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工业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和劳动保障等“一站式”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筹措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11、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进一步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1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14、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申请合理额度贷款,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落实各项再就业援助措施
1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到2007年底之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4050”人员)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宣传工作,采取送岗位、送技能
、送服务上门或举办就业援助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17、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8、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兴办职业教育,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组建职业技术学院。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19、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20、实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制定和落实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并对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每年定向招收300名,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家庭承担50%。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21、开展公共职业实训基地建设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完善青年职工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2、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申请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指定的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七、进一步健全与城乡统筹就业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体系
23、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体制,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的同时,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完善进城和跨地区就业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对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不再实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统一实行现行城镇劳动力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等就业管理办法。农业人口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稳定的,允许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手续,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并在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
24、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再就业资金安排。发展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5、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尽快实现市本级有中心劳动力市场、各县(市、区)有“一站式”服务平台、街道(乡镇)有就业服务网点的目标要求,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县(市、区)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并合理安排资金,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逐步延伸到就业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和社区。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26、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的作用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要按已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抓好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中心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别负担,其他县(市)由同级财政负担。中心城区和城关镇各社区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和帮助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现就业,创办社区各类服务站,开展各种社区服务活动。其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落实。
27、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与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沿海城市设立劳务管理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劳务输出与输入工作;也可在市、县(市、区)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挂劳务管理站牌子,落实专人负责劳务管理工作。要积极建立和发展劳务派遣实体,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与劳务派遣。鼓励、引导有资金、有技能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创业,在服务与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
28、设立市、县(市、区)创业服务中心,完善创业服务。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市场分析、政策咨询、跟踪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建设,重点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充分发挥其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作用。
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29、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既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又要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0、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
31、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按上级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
九、进一步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3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与促进就业配套联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等具体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升职、晋级;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33、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调整充实市、县两级扩大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具体措施,指导和推动当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34、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充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把握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增强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前瞻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审批截止时间暂定2008年底。
35、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市、县两级财政当年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的资金规模要达到上级上年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30%以上。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6、要进一步统筹做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对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活动所需场地的安排问题,有关部门也要大力支持,妥善解决。
37、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38、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39、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市县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井冈山报》、《吉安晚报》要开辟就业再就业专题宣传栏目。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广泛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经验,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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