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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辽宁省一级分行,辽宁省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辽宁省政府领导要求,根据辽宁省实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如下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复员转业退役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等级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员转业退役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贴息项目由财政部门确定。
二、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在现有创业培训基础上,增加包括金融常识、信用知识特别是企业和个人征信有关内容的培训,并将这些内容作为创业培训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推行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取消反担保。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对信用社区内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信用社区内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信用社区可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由信用社区所在市和区财政作为信用社区担保的连带责任人。
四、小额担保贷款应区别于经办银行的其他商业性贷款,应建立单独考核制度。
五、辽宁省各市政府要将小额担保贷款清收责任落实到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具体负责组织社区和担保机构,配合承办银行,做好对2003、2004年发放的已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清收偿还工作,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偿还率与贷款发放情况一并进行考核。
六、除上述内容外,《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贸委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银发[2003]2l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沈银发[2004]49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04号)的规定继续执行。请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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