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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号)
2006-03-2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
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劳动就业统计制度和调查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建立新形势下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我省是经济大省,也是劳动力资源大省,新的劳动力调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各级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及结构,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内容和调查方式
  
  劳动力调查的对象为16岁及以上人口。劳动力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由调查员入户进行调查。2006年调查2次,分别于5月、11月进行。从2007年起,为每季度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11月进行。
  
  国家抽取我省的样本量为2万户,5.5万人,调查结果对国家、省有代表性。为实现我省劳动力调查对各市有代表性,在5月和11月进行调查时,将样本量扩大至20万户,66万人。
  
  劳动力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劳动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劳动力调查的组织实施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劳动力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调查员由村(居)委员会干部担任或从社会招聘。
  
  调查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稿件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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