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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83号)
2007-07-0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稳定就业状态,减轻个人缴费负担,根据市政府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意见,依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就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一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50%;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二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75%。

  二、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新标准补发。

  三、进一步扩大享受补贴范围。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是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早日实现再就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稿件来源: 天津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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