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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58号)
2007-11-06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7〕53号)文件精神,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平台的作用,增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一)工作目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结合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总体目标是:年底实现消除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为零,基本解决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全面落实"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目标。具体目标是: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年底考核动态管理为零;被认定特困家庭求职登记成员就业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按规定申报"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达到100%。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

  符合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政办〔2007〕53号文件精神要求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宣传到户,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的申请进行登记,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台帐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和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将初审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本辖区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进行公示并按程序认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后报区(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汇总并建立数据库,并将认定名册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送同级财政、工商、金融、工会部门备查。

  (三)实施动态管理服务。

  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社区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了解,每季度对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进行一次走访,随时受理居民申请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登记和初审,建立相应的就业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台帐,并输入微机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跟踪服务。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的初审上报材料要及时认定,每半年对社区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州(地、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州(地、市)、县(区)、街道、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确保出现一户,扶持一户,解决一户。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发城镇保洁保绿,社区服务、城市治安、城市管理、交通协管、公共场所服务等一批公益岗位;通过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扶持,拓展一批规划小区物业管理岗位;鼓励社区发展就业基地,创造一批适合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

  支持社区创办小饭桌,小制做和家庭手工业,开拓一批困难就业群体就近或居家实现就业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同时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79号)文件精神,简化办事程序,认真落实政策,鼓励就业困难群体的灵活就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符合"4045"灵活就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人员,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的,全面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六)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提高技能就业的能力。为他们提供见习岗位,增加实际经验和就业机会。积极拓展省内外就业渠道,帮助他们就业。对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要在开发的公益岗位中优先安置。同时,对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动态管理,人本服务,多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七)建立预警预报机制。

  各地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认真落实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尽可能避免裁减特困家庭成员的员工,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产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严格裁员备案制度。西宁、海东、海西等地要制定下岗失业预警预案和再就业援助工作方案,防止用人单位集中大规模裁员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八)探索建立就业与社保的联动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对失业保险和低保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就业援助与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全面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九)扎实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今年,我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活动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成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指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内容和创建目标,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

  (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困难群体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积极帮助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社区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对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基础上, 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实现社区人员更加充分的就业。

  (十一)加强社区平台建设。

  各地要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契机,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社区平台和队伍自身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办公经费、场地设施等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以奖代补"的方式,给充分就业社区一定的经费补助。同时要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机制,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创业活动和小额贷款的开展。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政办〔2007〕53号文件要求,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就业援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并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州(地、市)、县(区)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目标,层层抓落实,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各负其责,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三)建立通报调度制度。

  省劳动保障厅实施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月通报调度制度,通报全省的工作进展情况,各州、地、市也要相应建立通报调度制度,各县(区)、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

  (十四)实施监督检查制度。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各州、地、市每半年对本辖区的就业援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作为今年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黑板报、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认定程序、援助内容、扶持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公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稿件来源: 青海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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