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困难,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50号)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通过全面落实各项援助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二、活动主题
“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三、援助对象
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就业困难家庭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农村失地农民的“零就业家庭”;已实现就业但落实政策不到位人员。
四、援助内容
(一)就业服务援助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政策咨询窗口(热线),为援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对每位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
(二)政策落实援助
对已经就业,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尚未享受补贴的援助对象,重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三)公益岗位援助
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主渠道作用,凡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
(四)技能培训援助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援助对象提高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五)资金扶持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为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资金保障。
(六)生活保障援助
“援助月”期间,各地要确保本行政区困难企业行业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结合“两节”期间领导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城市扶困工作,确保城市特困职工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
五、具体措施
(一)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主线,推动援助开展
援助月期间,正值《就业促进法》实施之际,各地要将开展援助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具体活动和重要载体。加大《就业促进法》宣传和普及力度,重点围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国家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确保实施法律与开展活动双促进、双丰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援助政策效应,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为深入推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以开展调查摸底为基础,明确援助重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工作平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入户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并以实名制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子清、人员实、不漏户,不错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一般援助和重点援助,明确需要重点援助的人员范围,按照其就业愿望、职业技能、身体素质、生活情况等,实行分类帮扶,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对援助对象情况及时跟踪,对不再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确保做到一站式服务、跟踪服务、贴近服务、上门服务、诚信服务、及时服务。
(三)以巩固“零就业家庭”援助成果为重点,加大援助力度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就业促进法》也对城市“零就业家庭”提出了新要求。各地要继续巩固“零就业家庭”援助成果,并充分认识解决“零就业家庭”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适时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操作办法,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要在援助月期间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全面落实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提高“零就业家庭”就业质量,稳定就业岗位。确保
“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逐步将就业援助的触角伸向农村失地农民的“零就业家庭”。
(四)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核心,确保援助实效
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其核心内容是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不同渠道尽快实现就业。各地要在援助月期间,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重点对尚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托底安置,并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对已经就业的,特别是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援助对象,要跟踪了解其就业状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使符合条件人员及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
各地要将组织开展援助月活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将其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建立活动评估制度。确保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活动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围绕《就业促进法》,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使《就业促进法》深入人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援助工作,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充分体现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关注就业困难人员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体现创新,务求实效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年活动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体现出创新和实效。进一步认清形势,调整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活动方式方法,创新活动主要内容,确保活动政策措施有效,援助制度有效。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动态长效机制,切实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实际问题。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活动总结,及时挖掘好的工作经验。长春、吉林、延边、通化四地被劳动保障部确定为专项活动重点联系城市,省里将进行重点指导和定期调度。其他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省里也将随时调度和检查。请各地在2008年1月1日前上报活动方案计划,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上报活动总结及活动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