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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验
劳务派遣立法的国际借鉴--国际劳工组织
2005-10-18
针对劳务派遣业快速发展的实情,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了第181号公约,即《私营就业代理机构公约》,开始承认“私人就业机构”为“雇主”,将劳动派遣机构纳入私人就业机构的范围,并对劳动派遣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应确定并分担以下责任:集体谈判、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工作条件、法定社
会保障津贴、培训机会、职业安全及健康保护、职业事故和职业病补偿、欠薪补偿和职工权益保护等;同时,还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和职工的劳务派遣活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稿件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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