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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出现劳务派遣以来,至今已有了较普遍的发展。对于劳务派遣,美国以“雇佣自由”为原则没有刻意加以限制,也没有制定专门法律,而是停留在典型雇佣形态法律规制的范畴内,即现行劳动法令针对的仍是全时或全年为单一雇主提供劳动的形态,派遣劳工仍需运用与典型雇佣劳工相同的法律维护
自身的权益。在具体司法实践上,是从落实“责任”的角度,通过法院判决救济派遣劳工的利益。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职业灾害补偿(工伤补偿)方面,如果派遣机构没有为派遣劳工购买职业灾害保险,导致派遣劳工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要派机构即须负担“次要雇主责任”;二是在最低工资方面,要派机构与派遣机构皆有遵守最低工资制度的义务,如果派遣机构给付派遣劳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要派机构即须为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共同雇主责任”。此外,在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方面,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同样承担着共同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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