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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2008-08-27

  用人单位新项目开工前,要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这是广西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所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保障金制度实施四年来,切实保护了农民工权益。

  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最初是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严重的问题而设立的。2004年,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点,制定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列工资表发放以及公示制度;要在发放工资的场所现场公示工人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成了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关口’,使南宁市逐步形成了‘拖欠受损、拖欠受罚’的工资支付管理新机制。施工前必须缴纳保障金、用工要备案、工资支付行为有部门监控、拖欠受罚等规定,现在已为南宁市各建筑企业所熟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检查科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不断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同时,南宁市也加快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拓展工作。从2005年开始,南宁市水利水电、交通、铁路等行业也逐步开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达到6.8亿多元,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起到了有力保障作用。

 
稿件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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