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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实施再就业培训补助的对象范围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自主选择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社区就业岗位培训、职业指导或短期应知应会培训。
第三条 补助标准:
1.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根据再就业培训职业(1种)类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此项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含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2.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给予2000一3000元补助,其中培训后创办企业并吸纳下岗职工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培训补助,自谋职业的给予2000元的培训补助;
3.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区就业岗位培训,给予每人400元的培训补助;
4.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和短期应知应会培训,给予每人200元的培训补助。 第四条
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人员必须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参加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实现再就业;
2.申请补助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培训能力,培训合格率须达90%以上;
3.申请创业培训补助,必须在培训后创办企业或自谋职业;
4.申请技能培训补助,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申请社区就业岗位培训补助,必须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6.申请职业指导或短期应知应会培训补助,必须实现再就业。 第五条
拨付程序:
1.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前,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申请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人员登记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区属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他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报所在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补助费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正规就业的需附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非正规就业的需附街道出具的非正规就业证明。技能培训的,需持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鉴定申请表;创业培训的,需持一年内开业证明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社区就业岗位培训的,需持街道出具的社区就业证明;职业指导或短期应知应会培训的,需持劳动合同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批准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并将审核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补助费申请表》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要求:
1.申请参加再就业培训补助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2.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先定岗再培训,后就业”。
3.具有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面向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深入到厂矿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 4.用人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对招用未参加过免费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在本企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本企业无力承担培训的,可采用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的办法,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如工种较多,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对一次招用下岗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工种5个以上的培训项目,可面向社会采取招投标方式,由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七条 其他
1.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2.地、州、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申请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人员登记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补助费申请审批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式样,各地可按规定格式复制。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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