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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培训工程全国统一鉴定指导手册: 全国统一鉴定要求
2003-08-11

    一、职业培训要求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应按照所申报职业的要求,参加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分职业的方式进行。按照职业分类和国家职业标准的不同,分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共五个等级。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可申请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的职业培训,个别专业的学生按照该职业国家标准的要求,可申请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职业培训。
    1、组织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培训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要求,以培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为目标的培训形式,其正规培训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
    2、组织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要求,以培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为目标的培训形式,其正规培训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
    3、组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要求,以培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为目标的培训形式,其正规培训应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
    二、技能鉴定要求
    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报名资格条件,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一)申请人要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及有关证明等,经过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核,符合报名条件并颁发准考证方可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二)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安排,2003年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全国统一鉴定专场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8月24日。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二部分。其中理论知识的考试包括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两部分,并采用标准化答题的考试方式。计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操作技能考核根据各职业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要求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评审工作,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不正当要求并实行亲戚、朋友和师生回避制度。
    (五)职业技能鉴定阅卷的管理要求
    1、评阅卷工作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完成。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阅卷中的答题卡可交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阅。
    2、省级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评阅卷质量的复查工作。
    3、根据需要,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抽查各地的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或处理。
    (六)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客观公正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对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颁发鉴定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证书的核发程序
    承担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备案,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全国统一鉴定证书,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其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待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发放给鉴定合格人员。
    (二)证书的遗失处理
     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果发生证书遗失情况,应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并声明原证书作废。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补证手续。遗失证书补证的证书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稿件来源: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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