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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2004年四川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
组织落实。
附件: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4年四川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促进高职院校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就业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联合实施“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以高职院校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和师范院校的非师范专业为重点,面向全省各类高职院校及普通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二、主要内容
今年6月至9月,结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和就业率较低专业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工作责任
市州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市州属高职院校“工程”实施的组织推动工作,省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负责中央、省属高校“工程”实施组织推动工作。高校学生及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由高校按照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3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号)的培训要求组织进行。创业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四、鉴定职业(工种)、等级
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并取得《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生和毕业生,参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确定对应的职业名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要求,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毕业生在申请参加所学专业课程设置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可免试理论,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凡所学专业内容和国家职业标准不衔接的,可申请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初级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计划中明确操作技能水平要求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相应专业,并已取得本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紧密合作,推动“工程”实施。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是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实行学业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职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高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和“工程”实施的组织工作。
(二)加强指导,突出能力培养。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指导,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职业培训项目;加强职业资格培训与职业标准的衔接,突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针对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广泛搜集创业信息,组织开发创业项目,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助。
(三)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组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参与“培训工程”,形成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推荐就业的“一条龙”服务体系。通过广泛联系用工单位,有针对性地为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供需见面,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四)积极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程”提出的集中、就近、及时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组织取得《高职院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生及毕业生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做好培训后的鉴定服务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川府发[2003]20号)要求,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鉴定的等级评审费,按现行物价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各地“工程”实施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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