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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条件不够、实际情况和广告不符等,在眼花缭乱的民办培训市场中,不少“草台班子”混于其中。为解决此类问题,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针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介绍,今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固定资产应
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开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同时,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并经司法公证。培训场所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今后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同时,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新规定指出,今后天津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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