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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西部远程培训项目的工作部署,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定于2006年,面向劳动保障部西部远程培训实验站点(附件1),开展
职业资格远程培训、新技能远程培训等课程教学和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安排
2006年度拟开课程12门(附件2),并根据站点的培训需求陆续增加课程。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远程授课、面授辅导、实习和远程答疑等四种方式。其中,部分新开课程将由项目支持单位开展试验性培训,为远程课程教学做好技术准备。各门课程的具体要求详见课程手册(另文)。远程实时答疑和培训结业考试根据培训需要及时举办。各站点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和实习活动,保证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
请站点于每月10日前,向指导中心上报月度培训计划,并报本省(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指导中心将根据站点计划,及时安排远程直播教学。
二、组织要求
(一)招生
请协助本地区站点,组织符合课程学习条件的个人和团体参加培训。请站点于每次开课前两周,按照CETTIC职业培训证书制作审批表(附件3)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指导中心。
(二)教材和辅导资料
课程使用以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为主的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可由站点向指导中心订购。
(三)辅导教师
请协助本地区站点,为需要面授辅导的课程安排符合条件的面授辅导教师,并将教师申报表(附件4)报指导中心备案。
(四)实习场所、设备
请协助各站点根据课程教学要求,指定必需的实习场所,配备必需的教学设备、仪器和工具。
(五)经费
课程有免费课程和收费课程。各站点应于每次开课前两周交纳各项费用。各站点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应低于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其中,对符合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的学员,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三、认证、鉴定和后续服务
对按规定完成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核发《CETTIC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培训合格学员,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服务。
请指导本地区站点,在开班前将培训学员名册报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协助本地区站点组织获该证书的学员,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按当地标准向学员收取鉴定费。
联系人:王静、张超、孙冉
联系电话:010-84661065/66/67
传真:010-84661060
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信息和远程培训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政编码:100101
电子信箱:ldbycpx_master@163.com
汇款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惠新西街分理处
帐号:060745012015013343
附件: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西部远程培训实验站点名单
2. 2006年卫星远程培训课程表
3. CETTIC职业培训证书制作审批表
4. 辅导教师申报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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