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培训鉴定>>>最新动态
 
[陕西]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2006-05-15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精神,为强化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以培训促就业,我省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的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的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通过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06至2010年5年内,对全省60万(每年12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技能鉴定取证率达到70%,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60%。同时,在11个市(区)普遍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

  (三)搞好摸底调查,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各地要总结以前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的情况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本地下岗失业人员的状况,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建立培训需求档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劳动力输出状况,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需求,了解当地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

  (四)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再就业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定期向培训机构通报市场需求信息,引导培训机构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合理设置培训专业 (工种),进一步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定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注重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和选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技能培训项目。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采取全日制、业余制、学时制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和手段,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五)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技能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六)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帮助前来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信息。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各地利用"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月"、"劳务洽谈会"等活动,实施"岗位技能对接行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各地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把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家门口就能获得及时、便捷的就业再就业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省厅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与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把再就业培训工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就业服务有机结合,实行"一条龙"的服务。

  (八)实行再就业培训机构定点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再就业培训网络。各级就业训练中心、技工院校、大专院校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举办的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建立城镇技能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申报、认证制度。省厅将制定再就业培训机构认证管理办法,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九)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补贴办法。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促进再就业资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和鉴定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及时向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拨付培训和鉴定补贴。

  建立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实行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和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督促其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要指导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建立健全招生、培训考核、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培训行为。凡经培训合格的,要发给由省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培训合格证》。要根据培训机构的培训数量、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拨付培训补贴资金,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省厅也将加强对各市(区)再就业培训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各市(区)要及时准确填报《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进展情况》季、年度报表,省劳动保障厅将根据各地再就业培训数量、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下拨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各级政府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实现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实现技能再就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培训的良好局面。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相关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