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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0号)精神,强化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或创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青年,学生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职
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
一、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新一轮就业政策,以培训促就业,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促进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目标任务
2006至2010年5年内,对40万(每年8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
对5万(每年1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后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在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作用的同时,整合各类社会培训资源。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告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在继续开展订单式、伙伴式培训基础上,积极实施"三合一"培训模式,即企业提供岗位信息,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定向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从而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现岗位与培训的一对一有效对接。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的基本能力,形成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社会氛围。要发挥市创业培训中心的示范指导作用,组织、引导区县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创新观念,明确创业目标,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创业的基本能力。同时,积极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小额担保贷款门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范围。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经费,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创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各类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三)抓好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教师队伍。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证上岗;承担SIYB培训的教师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保证各项培训质量。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再就业培训政策和促进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参加创业培训后,自强自立、奋发图强、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在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就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培训机构的经验,引导更多城乡劳动者参加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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