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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苏劳社[2006]27号)
2006-11-2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计划,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

  请各地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2006年培训计划报省厅。联系电话:025-83316416,传真:025-83316415,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邮编:21000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精神,提高农民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根据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省政府实施的农村教育培训工程农民培训实施方案,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财政扶持和激励手段,通过实施培训券、招投标、基地化运作等措施,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努力,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劳动力供给。

  二、目标任务

  2006-2010年,对300万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技能水平明显提高,力争使每一个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就业。为确保计划落实,省厅将分年度下达专项目标任务。

  (一)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转移培训(包括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每年培训30万人,五年共计培训150万人。

  (二)对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提升培训,2006年培训25万人,2007-2010年培训125万人,五年共计培训150万人。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分类培训。组织农村新生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职业知识、专业知识与技能和社会实践。组织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内容包括职业常识、专业常识和专项技能。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照相应的职业标准要求执行。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及时调整、设置培训专业,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重点围绕农民工就业量大的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开展培训工作,突出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

  劳动者,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针对农村劳动者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各地要积极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核鉴定成本。对省重点扶持的1011个经济薄弱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费鉴定,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免费发放。

  (三)加强和改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输入地就业服务机构要简化手续,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开发适合农民工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市场需求供给的信息公布和预测性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和社会急需专业工种信息,定期公告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及培训成果,满足劳动者选择培训项且、培训机构设置培训专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技能劳动者的需要。建立健全县乡就业服务网络,重点推动劳动力转移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实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镇镇通工程,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培训数据库,加强分类指导、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大力发展劳务协作,开发劳务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政策协调机制。规范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组织、劳务行业协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四)创新工作机制,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

  模式。着力抓好订单、定点、定向技能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与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按需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培训机构要建立与乡镇劳动保障所、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定期联系制度,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加强校际、校企间联合办学,推进跨市、跨省、城乡联合办学,发挥各自在专业培训场地、设施、师资和就业方面的优势。鼓励苏南、苏北培训机构挂钩联办,苏南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定点帮扶一所苏北对口挂钩地区乡镇培训机构,南北互动、城乡联手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对在城镇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培训要积极推行企校共培、夜校培训等方式,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加快培养一批企业需求的技术工人。要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等,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五)加强培训体系建设。采取"自愿申报、严格评估、省级认定"的方式,选择一批基础设施较好、专业设置科学合理、师资队伍较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且技能培训质量较高的社会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承担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通过实施培训项目招投标、培训备案制度和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和农村劳动者培训补助政策落实。各地要采取政府投资购买优质培训成果的办法,加大对县、乡重点特色培训基地的引导和扶持,改造和完善一批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建立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目标定位准确、具有创新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基地的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创立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精品培训项目和劳务品牌。省厅将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重点支持一批转移成绩突出的培训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计划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本计划与省政府部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制定专项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要根据需要培训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包括外来劳动力)情况,以及培训能力和可用财力等主要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培训任务。苏南地区以培训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的地区要做好来我省就业的库区移民转移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规模做出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各级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合并使用。要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可凭借培训券抵顶培训经费,具体按培训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承担减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代其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中央财政对我省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跨地区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分配与各地承担的在城镇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任务挂钩。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运用典型事例引导农村劳动者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组织参与到这项计划中来。要注重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政策、培训经验和培训成效的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就业培训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检查与考核制度。重点在组织管理体系、条件认证体系、实施培训及效果分析等方面,考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机构认定、资金管理、平台建设及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成效;检查培训单位在执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效果等万面的情况,考核培训单位在教材使用、教师配备、教学进度、培训方法、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效果,考核就业服务机构在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发布等方面的效果。实行奖惩制度,对为农村劳动者培训和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褒奖;对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承担培训任务l并按照培训合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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