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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6]338号)要求,我厅于2006年8月至10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的普查工作。现将普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我省于2006年8月2日转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并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底前)。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于9月10日前将普查报告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质量普查评估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
(二)
检查阶段(9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各地所属鉴定所(站)自查基础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视情况对重点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
(三)迎检阶段(11月)。要求各地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抽查。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60个,其中2001年至2005年期间批准成立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21个。本次普查的结果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最高分98分,最低分72分,平均分85分。按照部制定的普查内容,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我们认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已经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并正在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法行政。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建立和完善鉴定制度,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几年来,我省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等21个涉及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在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规则、考务管理、题库管理、成绩审核、证书发放等工作环节上形成一整套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使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基本配套,工作制度比较健全,保证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是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本着政务公开的原则,强化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12项工作制度,增大工作透明度,接受监督检查。
(二)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考评员队伍素质高低是决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条件。几年来,我省始终十分重视考评员队伍建设工作,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强化考评员队伍建设。一是公布考评员任职条件,在各地层层推荐基础上,分专业和工种,初步确定考评员人员名单。二是举办考评员培训班,聘请专家授课,讲授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实践知识,经严格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考评员证书,作为从事考评工作的依据。三是严格执行考评员管理制度、考评组组成原则和考评员守则,按照规定数量确定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现场的考评员人数,每次鉴定轮换三分之一的考评员,严格执行亲属、学生参加考核回避制度。四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考评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表现做出评价,对优秀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采取这些措施促使考评员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确保了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机制。一是严格责任考核,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鉴定所(站)准入评估奖惩机制、鉴定质量督导机制、考评员淘汰退出机制、鉴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等。二是实行环节管理,完善工作规程。在鉴定所(站)实行环节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在工作流程上形成分工合作,互相监督,避免一个岗位承担全部考务的现象,在关键环节上把好考生资格审查关。如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申请鉴定人员实行"一表三证"
(职业资格鉴定审批表、身份证、学历证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参加鉴定。三是严格考务管理,注重过程监督。在每次鉴定前发布鉴定公告,按要求布置标准化考场,对监考人员、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公布考场纪律、考场规则,实施循环交叉监考,自觉接受上级质量督导。
虽然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不均衡,有的市地还没有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的成立鉴定所(站)的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二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国家发证,地方对其无法实施监督和管理;三是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示。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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