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英合作项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与英方证书机构在特定职业领域内合作开展的资格认证项目的总称。该项目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培养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人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众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在总结项目运行推广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对中英项目的管理,促进该项目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中英合作项目在全国的运作管理和推动实施,确保证书颁发质量,规范项目运作行为,依据《关于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增项及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26号)和中英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现制定《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执行。
二、中英合作项目考试管理采取以属地化管理模式为优先的原则进行,鼓励省级鉴定中心积极参与项目,承担项目在本地区的推广、考试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对暂无条件承担项目工作的地区,由部鉴定中心代管或采取其他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法见《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三、中英合作项目在开展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企业行政管理和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商贸零售、通信工程和国际旅游四个职业的基础上,总结项目运行推广经验,加大技术资源开发,根据市场需求,新增加剑桥大学国际考试委员会的商务/管理、旅游管理两个职业。(详见附件2)。
四、中英合作项目考核模式由现场实操考核和统一书面考试两部分组成。为适应市场需求采取双证制进行运作,对考试合格者分别颁发部鉴定中心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和部鉴定中心与英方证书机构共同核发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
五、部鉴定中心中英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中英考试办”)负责中英合作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并委托
“北京英标人力资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培训技术资源的开发推广、专业化培训的指导服务以及考核认证的技术支持等。
部中英考试办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84661142、84661141 曾燕琳/王瑢
010—64641761、64641866 陈超美/林青
传真:010-64641761
附件:
1、《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实施细则》
2、《中英合作项目职业领域与等级对照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中英合作项目”)在全国的推广和管理,规范项目运作行为,确保证书质量,依据《关于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增项及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26号)的要求和中英双方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英合作项目是指在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与有关英方证书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职业范围内,开展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的考试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 中英合作项目采取双证制运作模式,即分别颁发部鉴定中心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和部鉴定中心与英方证书机构共同核发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按照公布的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中英双方要对考评中心的建立进行审核管理;对考评中心的培训、现场实操考评工作的质量进行年度监督管理;对考评中心的现场实操考评的结果进行最终评判;对书面考试环节进行巡考和质量监控。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推广、实施和管理中英合作项目的各级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部鉴定中心受劳动保障部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中英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其职责包括:建立和规范中英合作项目的组织体系、实施机制及相应运作技术规程;负责项目组织与运行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监督;颁发相应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与签署合作协议的英方证书机构共同核发相应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英方证书机构是指与部鉴定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参与中英合作项目并共同核发证书的相关英国证书机构。其职责包括:提供相关职业标准和教学大纲;为培训认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证书培训认证环节的质量督考;提供书面考试的试卷、组织阅卷;为合格考生制作、颁发相应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部鉴定中心设立中英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中英考试办”)负责中英合作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包括:协助建立中英合作项目实施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并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中英合作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发中英合作项目的技术资源(考试、实操考评、培训和教学技术资源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根据国家及劳动保障部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负责中英合作项目对英方的联络、洽谈和相关事项的协调;根据国家税收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代英方收取与支付相关费用;协助相关证书的发放等。
第九条
中英合作项目的推广实施工作,采取以属地化管理模式为优先的原则进行,鼓励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各省鉴定中心”)参与项目,承担项目在本地区的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暂无条件承担项目工作的地区,由部鉴定中心代管或采取其他方式管理。
各省鉴定中心的职责包括:根据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指派熟悉和掌握相关项目运行程序、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专业工作人员,参与中英合作项目的推广和宣传工作;协助完成对本地区内考评中心进行的现场实操考评工作的质量监督;协助组织本地区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根据中英合作项目的证书收费标准和有关要求,完成本地区的相关费用的汇总工作;负责中英合作项目书面统一考试的考试组织、监考巡考、试卷传递等考务管理工作;协助相关证书的发放;受理有关投诉事宜等工作。
第十条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负责中英合作项目相关政策和文件,证书注册、培训及考试等信息的发布;中英合作项目的系列活动宣传和报道;提供相关管理、实施机构的在线交流平台;提供考生、考评中心以及专业人员证书的网上查询等服务。
第三章 考评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 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考评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是经授权的,具体实施中英合作项目培训和现场实操考评工作的机构,作为中英合作项目培训考核的基础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在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内,按照中英双方公布的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技能培训以及现场实操考评;组织中英合作项目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高等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注册成为考评中心。
申请成为考评中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
(二)具备符合该职业考评要求的物资资源,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备。
(三)具备和培养一定数量的符合该职业考评要求的考评员,内部督考员和掌握相关专业教学要求的培训师(每个专业、每个等级至少3人,可以兼任)。
(四)能按规定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五)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成为考评中心的单位须提交注册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申请表格。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一)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二)社会力量办学证明。
(三)项目申请表格。
(四)所聘用的专职或兼职考评专业人员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
(五)项目开展运作计划。
(六)开展考评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文本。
第十四条 申请审核注册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各省鉴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于没有开展该项目的地区,申请单位可直接向部中英考试办提出申请。
(二)各省鉴定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审核。
(三)部中英考试办对各省鉴定中心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报部鉴定中心和相应的英方证书机构备案,工作周期一般为60个工作日。
(四)部鉴定中心统一批准和授予中英合作项目考评中心资质,并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考评中心可在中英合作项目规定的职业范围内,申请增加或变更开展考评的职业,由部中英考试办按程序审核批准,并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考评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保持和提高考评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现场实操考评和内部督考等工作的能力。
(三)按期向部中英考试办报告考评工作进展。接受部中英考试办,各省鉴定中心和相关英方证书机构派出的外部督考员的质量监督和指导。
(四)审核和上报本机构的考评结果,保存考生的各类考评、督考记录等各类档案;负责申请考生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和书面考试的报名等考务手续。
(五)按规定交纳年度注册审核费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考评中心的工作符合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部中英考试办和各省鉴定中心会同相关英方证书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评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并公布审核情况。对不能保证正常实施考评和内部督考工作的考评中心,应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并限期改进。对愈期不能改进的,部鉴定中心将取消其考评中心的资格:由部中英考试办向该中心发送正式书面通知并通报相关的英方证书机构及其所在省鉴定中心,同时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专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中英合作项目的专业人员,是指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从事中英职业资格证书相应职业等级的教学培训、考评、督考等活动的人员,包括:培训师、考评员、内部督考员和外部督考员。
第十九条 培训师管理
培训师须接受考评中心的聘用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职业和等级范围内,按照中英双方公布的职业标准、课程大纲和操作规程,讲授相关证书课程,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课程准备和课程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帮助学员掌握必要的职业能力和工作技巧,达到所学证书
课程大纲中的知识和能力要求,最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评员管理
考评员须接受考评中心的聘用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职业和等级范围内,按照中英双方公布的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从事考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现场实操考评工作手册》组织并实施操作技能的考评,填写相应的工作记录,向考评中心递交考评结果,反馈考评情况。
(二)为考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
(三)接受督考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内部督考员管理
内部督考员须接受考评中心的聘用和工作安排,按照公布的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现场实操考评活动及考评员的工作实施内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考评员的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以保证考评员现场实操考评的质量和职业标准掌握的一致性。
(二)及时与考评员沟通情况,为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保证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对考评中心现场实操考评工作做出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定期向考评中心反馈情况。
(四)完成督考工作记录,协助外部督考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部督考员管理
外部督考员由部中英考试办和各省鉴定中心负责聘用和分派,按照公布的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考评中心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实操考评活动和考评员的工作实施外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成为考评中心的机构进行实地外部审核。
(二)制定考评中心外部督考工作计划。在考评中心所选职业和等级范围内,依据内部督考员和考评员做出的现场实操考评结果,抽查成形的考评记录和证据,并做最终评判,以保证所有考评中心现场实操考评的质量和职业标准掌握的一致性。
(三)客观评价考评中心及有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督促有关人员纠正所发现的问题。
(四)为考评中心改进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以确保考评中心始终符合中英合作项目的相关要求。
(五)完成督考记录和外部督考报告,并及时向部中英考试办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专业人员须参加部中英考试办组织的相应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申请注册的资格要求: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领域3年以上的从业经历或教学培训经历。
第二十四条 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负责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中英考试办负责建立专业人员档案,包括;原始申请资料,培训、考评、督考记录以及保持注册的相关信息等,并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公示相关注册人员名录。
第二十六条 中英合作项目专业人员应在工作实践中保持并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将通过工作评估来考察专业人员的工作,对不能履行应尽职责和义务的专业人员,经审议后将暂停或撤消其注册资格:由部中英考试办发送正式书面通知并通报相关的英方证书机构及其所在省鉴定中心,同时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章 考核与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中英合作项目考核采取现场实操考评和统一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现场实操考评的考生,在取得由部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后,可参加由部鉴定中心和相应的英方证书机构共同组织的统一书面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部鉴定中心和英方证书机构共同核发的相应职业、等级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现场实操考评
第二十八条 考生确定所考专业和等级后,选择考评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考评中心按照中英双方公布的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其实施培训和现场实操考评。
第二十九条 现场实操考评工作,由考评中心的培训师及考评员按照《现场实操考评工作手册》的规定,采取边培训边考评的方式,组织实施操作技能的考评工作,填写相应的工作记录。其考评结果须经考评中心内部督考员认可。
考评中心须整理和保存考生现场实操考评记录和证据,接受外部督考员的最终评判。
第三十条 考评中心汇总考生考评审核费及考评中心当期考生的《考评中心现场考评结果汇总表》、《内督抽样计划实施表》、《考生的证据清单》等现场实操考评汇总记录,并按规定提交至部中英考试办。
第三十一条 部中英考试办会同相应的英方证书机构和各省鉴定中心,于每月25日前受理考评中心上报的实操考评汇总信息。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一般为10%—15%的比例),抽取考生的现场实操考评记录和证据,对考评中心做出的现场实操考评结果做最终评判,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判报告”,并将结果反馈给考评中心。
第三十二条 经最终评判确认合格的考生可获得部鉴定中心统一制作颁发的相应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同时取得报名参加规定的书面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中英合作项目相应的《职业能力认证证书》,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制作和发放,并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七章 书面考试
第三十四条 中英合作项目的书面考试由部鉴定中心和相应的英方证书机构共同组织。具体考试时间参照英方证书机构全球统一考试时间,由部鉴定中心与英方证书机构协商确定并公布。英方证书机构负责命题并制作试卷。
第三十五条 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负责中英合作项目书面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考生可通过考评中心集体报名并上交书面考试费用,条件成熟后也可选择网上远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当期考试前3个月。
部中英考试办在考试前2周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向各省鉴定中心通报当地当期考试人数和考场安排情况。
第三十六条 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按照英方证书机构的考务管理要求安排、布置考场,组织实施考试。
第三十七条 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以及相应英方证书机构在书面考试当天进行巡考。
第三十八条 书面考试结束后,按照英方证书机构的要求,由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负责回收全部书面考试试卷和答卷(或答题卡),由部中英考试办寄至英方证书机构指定的国外地址。
第三十九条 英方证书机构负责阅卷工作,部中英考试办负责对阅卷结果进行复核,工作周期一般为9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成绩合格考生,由部鉴定中心和英方证书机构共同核发相应《中英职业资格证书》,予以注册备案,并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部中英考试办将通过考评中心向合格考生发放证书,同时将汇总整理的考生信息和证书发放情况通报相关各省鉴定中心予以备案。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英合作项目相关职业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现场实操考评审核费和书面考试费;收费标准的确定遵循有偿服务、以收补支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现场实操考评审核费用由各省鉴定中心根据各自情况,参照部中英考试办提供的成本价标准,自行确定当地价格,并报部中英考试办备案。
各省鉴定中心收取、汇总现场实操考评审核费用后,按照部中英考试办提供的成本价标准,向部中英考试办统一支付当期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统一书面考试收费由部鉴定中心和英方证书机构,按照不同职业、科目和等级协商确定相应的考试费用,全国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书面考试费用由英方证书费、部鉴定中心和各省鉴定中心考试服务费、考试组织费以及国家税收和外汇汇率差价等部分组成。由部中英考试办统一收取和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各省鉴定中心统一拨付。
第四十五条 上述拨付费用,须由费用接收单位开具发票,并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税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部中英考试办会同各省鉴定中心受理对中英合作项目运作管理工作的申诉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