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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0号)
2007-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电声器件制造工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6-08-02-07  电声器件制造工     试行

  2 6-08-04-08  光传输设备调试员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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