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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2007-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4-04-03-04  反射疗法师(※)  试行   

  2 4-06-01-01  口腔修复工(※)  试行

  3 X2-05-05-09  健康管理师(☆)  试行

  注:“☆”表示新职业;“※”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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