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培训鉴定>>>最新动态
 
[内蒙古]关干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推动方案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7]183号)
2007-08-24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各有关职业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推动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推动方案

  只有校企合作,才能使高技能人才培养产生规模效应,实现跳跃性发展。大力推进校企合作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7]4号),完善政府主导、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社会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使我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规范稳步发展,按内党办发[2007]4号文件的要求,要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确立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和组织管理模式,细化企业、职业院校的责任权利。

  一、搭建平台、完善政策、建立机制、加大宣传,积极推动校企合作

  (一)自治区和各盟市都要建立,政府主导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形成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要统筹当地职业教育和企业两种资源,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节优势、公共管理优势,统筹规划当地的校企合作,确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协调指导委员会要搭建校企合作对接和信息沟通的平台,定期召开学校和企业见面会,为校企合作提供合作渠道,并创造各种机会,使校企双方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进行沟通。每年至少开一次用工调研活动,了解和公布本区域内用工情况和用工趋势。同时要举办企业技术论坛,组织学校到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深入探讨合作模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收集和发布学校、企业的合作意向和需求信息。

  (二)各盟市要出台贯彻本推进方案的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和式样附后),明确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地位与作用,推动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三)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政府投入机制。为保证校企合作管理正常运行和促进校企合作的实施,要建立校企合作的政府投入机制,将校企合作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设立校企合作政府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促进校企合作快速发展。

  (四)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校企合作评价标准,设置严格的评价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未能开展校企合作的学校,在申报重点技校、重点技校评估、技师学院备案以及自治区级重点技校申报办理高级技工班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全面建立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充分运用政府投入和政府激励两种措施,保护和激发企业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每年评选1—2家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并承担实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在重大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每年评选1—2所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教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在实训基地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高技能人才成长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舆论媒介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企业加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事迹,营造良好的高技能人才成长社会氛围。

  二、密切关注企业需求,与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校企合作

  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岗位的实际,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训目标和专业技能内容,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课程设置和实训方案,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学体系。校企合作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根本性工作,合作的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要根本改变合作的短期型、不规范性,从低层次的自发行为逐步发展到有政府引导和干预的自觉合作。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院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

  (一)由单一合作形式到多元合作网络。校企合作要改变一企一校合作模式,可形成一企多校、一校多企、多校多企的合作网络,加快培养市场急需人才。

  (二)实行“订单式”培养,即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学生,根据企业用人数量和技能技术开展订单培训。也可以校企共同确定培训方案,实施联合培养。

  (三)为了充分发挥企业优势,促进职业院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要求职业院聘请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管理经验、理论水平的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教学咨询老师,要明确聘任办法、聘任程序、工作内涵和管理要求,由学校下达任务书,明确具体工作目标任务,要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并向企业反馈。教学咨询教师帮助学校制定和完善符合生产岗位需求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在实际教学中采取高师带高徒的方式,通过传帮带达到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目的,促进学校的教学质量提高。

  (四)定期选派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学习实践,鼓励他们承担企业产品研发和生产实践任务,并采取“积分制”加以考核,以此作为教师今后职务聘任以及晋升的重要指标。

  (五)采取投资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办法,即职业院校教育专项资金投入合作企业,购置企业急需的先进生产设备用于企业生产和学生实习。设备归学校所有,学校与企业共同分配生产收益,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设备折旧费返给学校,(具体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用于再投入。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盘活学校资金,同时保证学生的实习内容与企业生产中先进的生产工艺保持同步,企业也在获得技能人才的同时获得了经济效益,校企双方实现双赢。

  三、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

  行业企业要将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行业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给予高度重视。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状况,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指导本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培养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同时,要协调和整合行业内中小企业的需求,指导行业培训中心或技工学校开展针对性培训。要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做好以下工作:

  (一)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安排,并将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列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机制。企业要及时将自身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信息,包括所需专业,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等反馈给学校,指导学校合理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安排教学,并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收合作学校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实践、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合作学校指导教师、组织优秀学员直接参与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攻关。

  (三)按照内党办发[2007]4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考核、使用与待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岗位使用和待遇分配,激发广大职工参加培训、努力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促使职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统筹安排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生产的关系。今后,国有大中型企业都 要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已经开办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的企业要继续办好;没有自办学校的,也要根据生产实际,与社会上的技工院校开展多方面合作,共同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四)企业在坚持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的同时要加强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与企业联合培养预备技师等后备高技能人才工作,处理好学校培养与企业实践以及岗位成才之间的关系,促使后备高技能人才尽快成长。同时,要将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对企业在职职工普遍进行高技能培训,根据企业生产安排和实际需要,举办专门的技师班或高级工班,将学校建成,企业职工高技能培训基地,力争教学为生产实际服务,教学内容与生产岗位挂钩,突出培训的实际性和应用性,满足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多元化的需求。

附:

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推动方案》的实施办法

(具体内容和样式参照稿)

  一、校企合作院校的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为本地区应用类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或国家、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

  2、培养专业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技能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培养专业相配套;

  3、具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4、具有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的积极性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由申报学校提供院校的基本情况,填写《校企合作院校申请表》。

  2、申报受理。各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受理校企合作院校的申报。

  3、组织评估。各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进行评估。

  (三)认定挂牌

  各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在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等情况对校企合作院校及其专业进行认定,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申报。经认定后的校企合作院校及其专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对认定开展校企合作的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加挂“xxx市xx技师学院”、中职学校加挂“xxx市xx高级技工学校”牌子。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核

  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前,院校应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共同制定《培养实施方案》。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报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审核。协调指导委员会应在15日之内做出批复。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宜;

  培养实施方案要结合专业教学要求、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办学专业、办学模式、培养规模、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和实训的安排、配套证书、费用预算等。对三年制校企合作的培养实施方案,还应明确以招收家庭困难学生为主,实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订单式培养等校企合作培养方式。

  三、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要求

  1、落实培训方案,强化技能实训。校企合作院校应按照培养实施方案,调整课程设置,强化技能实训。实施“一年制”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培训课程的三分之一;实施“三年制”半工半读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每学年到定向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少于三个月。

  2、组织技能鉴定,落实证书配套。对校企合作培养的毕业生,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3、搞好就业服务,促进校企结合。本地区的就业服务部门,在做好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的整理、发布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对校企合作培养的学员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用工备案等就业服务工作。

  (三)校企合作项目的督导评估

  各盟市要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主要针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督导评估,确保校企合作办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督导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应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校企校企合作资格,并且摘牌。

  四、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一)专业理事会的指导服务

  各地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协调指导委员会在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中要成立专业理事会,成员5至7人。专业理事会受盟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为校企合作双方做好以下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1、根据本行业发展需求,提出技能人才需求和岗位技能要求;

  2、对申报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及专业提出评估意见;

  3、指导校企双方制定合作培养方案,对培养方案提出评估意见;

  (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对有技能资格提供需求的在职职工参加校企合作技能培训的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管。

  五、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

  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需要调整课程设置、增加技能实训内容和时间,必须有经费的保证。

  1、各盟市劳动保障局要协调财政等部门落实内党办发[2007]4号文件“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应有2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到“十一五”末达到30%”的规定。

  2、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落实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本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3、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一线岗位上的在职职工,使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培训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对校企合作全日制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应对校企合作定向企业的实训运作费用实行补贴。实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00元一150元标准予以企业场地设施、物资消耗等补贴。

 
稿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相关文章
[宁夏]首次技能人才工作会议在银隆重召开08-23
[湖北]武汉首设人才大奖最高奖50万08-23
浅谈从制度上保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08-23
[山东]青岛:省、市首席技师推荐评选启动08-22
[湖北]武汉首次斥资数百万重奖“杰出人才”08-23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