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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职业培训的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培训对象)。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
(一)已缴纳职业培训费用,并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完成规定内容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培训对象个人;
(二)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为培训对象提供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种类:
(一)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培训对象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
(二)定向培训。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已经与培训对象达成了用工意向或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组织并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
(三)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是指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带动其他人员就业,由定点培训机构对有创业需求和潜能的培训对象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为鼓励全社会参与就业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工作,公平负担,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不同经费来源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按不同比率核给职业培训补贴:
对有财政经费拨款的定点培训机构(自收自支单位除外)按本条下列各项相应补贴标准的80%—90%核给(具体比率由各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其余按100%核给。
(一)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
A类职业(工种)600—700元/人;
B类职业(工种)400—500元/人;
C类职业(工种)200—300元/人。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首批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件1。
(二)定向培训。按参加培训人数及本办法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核给。
(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800元/人。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在本条各项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每位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可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拟申请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和《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详见附件2、3、4)。
(三)受理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拟开设职业培训所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等情况进行评估,拟定定点培训机构。
(四)被拟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方可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五)被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就培训内容、期限、数量、质量、就业要求和培训补贴等明确双方职责,并根据协议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如要开设新的职业培训项目,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采取直接核拨给个人的方式,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先行垫支。培训结束,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培训对象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三)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期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培训对象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对象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
⑴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报告(详见附件5);
⑵《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其他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属农村劳动者的提供求职登记表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进城务工证明);
⑷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⑸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应附劳动合同或由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交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并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以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还应附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定向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培训对象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花名册,以及本条第(三)项第1目要求个人提交的第⑴、⑵、⑶、⑷子目材料等。
3.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内容和期限达到规定要求的,培训对象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除提交本条第(三)项第1目要求个人提交的第⑴、⑵、⑶、⑸子目材料外,还应提交:
⑴劳动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属定点培训机构垫支的,除提交本条第(三)项第1、3目要求个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外,还应另附:
⑴申请垫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详见附件6);
⑵个人申请垫支报告;
⑶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⑷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四)职业培训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个人或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在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培训补贴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按以下方式直接发给申请者个人或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职业技能培训,在劳动保障部门督考下成绩合格的,按如下方式核拨:
⑴未实现就业的,按每人应补贴标准的40%核拨;
⑵未实现就业,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应补贴标准的70%核拨;
⑶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每人应补贴标准全额核拨或补足未拨付的部分补贴。
2.定向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一次性全额将培训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
3.创业培训。对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应补贴标准的50%核拨;取得合格证书后,1年内成功创业或自谋职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每人应补贴标准全额核拨或补足未拨付的部分补贴。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地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培训任务、近年培训人数、培训能力及财力可能等情况下,制定本地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既不能因为财政困难而不开展培训,又不能不顾财力可能和实际效果而盲目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的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工作和加强资金管理等。
(二)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实行开班前的报告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职业培训的班次、种类及人数等计划和拟申请的培训补贴金额等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报告。属定向培训的需说明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及安置方向;属创业培训的需提供创业项目明细等材料。
(三)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不能达到90%,创业培训合格率不能达到80%或办学场地、师资、实习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已不适应开展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首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2.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
3.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
4.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
5.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6.申请垫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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