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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9号)
2007-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5-01-01-01 农艺工

  2 5-04-03-01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3 X5-01-01-05 农作物种子加工员(☆) 试行

  4 X5-03-05-07 宠物医师(☆) 试行

  

  注:“☆”号表示新职业

 
稿件来源: O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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