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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中就培发[2008]4号)
2008-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队伍能力建设,2008年继续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

  二、鉴定时间安排

  第一批:鉴定日期为5月17日,鉴定等级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鉴定时间为理论知识:8:30-10:00,技能操作:10:30-12:00。

  第二批:鉴定日期为11月22日,鉴定等级为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级、四级)。鉴定时间为理论知识:8:30-10:00;技能操作:10:30-12:00。

  三、关于执行修订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安排

  为了适应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劳动保障部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职业等级,调整、充实和完善了相关内容。新修订的国家职业标准和标准内容变动对照表、培训大纲,将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和相关网站上另行公布。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2008年5月17日开展的鉴定仍按照原标准命题。请各地继续按照《关于扩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试点范围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35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因成绩不及格需参加单科补考的考生,以及已经按原标准完成考前培训辅导的考生及时参加鉴定。从2008年11月份开始,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将按照修订的标准执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各地要积极做好对考生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指导培训机构和考生按修订的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考前的辅导和复习。

  请各地于2008年4月10日前上报本年度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社区就业指导处

  联系人:朴京爱、刘征争

  联系电话:010-84661044,84661043

  传真:010-8466104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编:100101

  邮件地址:xiaoqiye10@yahoo.com.cn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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