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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函[2008]19号)
2008-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为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推动职业信息分析师鉴定工作,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动。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的信息分析人员队伍,是实现就业服务专业化和劳动保障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尤其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二、试点申报。试点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参加试点鉴定的省级鉴定中心,将方案报我中心审核。试点地区应制订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试点方案上报我中心。试点鉴定工作,由我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试点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向我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三、试点鉴定要求。鉴定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鉴于各地劳动保障信息化人员队伍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此次试验性鉴定等级为: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将由我中心统一组织示范性鉴定。鉴定时间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9号)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业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编:100101

  联系人:胡新红  安燕

  电话:010-84661035  84661032

  传真:010-84661030

  附件:1、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2、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1:

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申报条件

  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考核方案

内容领域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职业道德

基础知识

相关知识

题型

选择题

选择题

考核方式

答题卡作答

答题卡做答

阅卷方式

自动阅卷

自动阅卷

原始分数

10分

54分

36分

100分

配分比例

10%

54%

36%

100%

合格要求

≥60分

≥60分

考核时间

90分钟

120分钟

8:30—10:00

10:30—12:30

 

  二、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方案

  (一)申报条件

  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参加相应培训;

  2、取得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专业文章2篇;

  3、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7年以上,并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专业文章2篇。

  (二)考核方案

内容领域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综合评定

职业道德

基础知识

相关知识

题型

选择题

选择题

论文写作

考核方式

答题卡作答

答题卡做答

论文写作

阅卷方式

自动阅卷

自动阅卷

专家评审

原始分数

10分

54分

36分

100分

100分

配分比例

10%

54%

36%

100%

100%

合格要求

≥60分

≥60分

≥60分

考核时间

90分钟

120分钟

由地方

组织评定

8:30—10:00

10:30—12:30

  


 

  附件2:

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时间

课程设置

第一天

上午

  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鉴定情况与要求

下午

  信息化与职业信息分析

第二天

上午

  中国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

下午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化

第三天

上午

  信息化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分析

下午

  信息收集与整理的技术方法

第四天

上午

  信息分析中的统计学应用

下午

  数据分析报告的撰写方法

第五天

上午

  Excel和Access软件操作

下午

第六天

上午

  案例分析

  注:1.规定学习模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酌增培训内容;

  3.规定学习模块将根据各地实际进行调整,届时另行通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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