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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培训质量 保护学生权益 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
2008-11-24

  针对一些民办培训学校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一是要严格规范设立审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是严格规范异地办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开展培训。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培训学校,可以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举办者必须重新申请设立培训学校,报举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办学纳入当地统筹管理,异地办学新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是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学校依据自身现有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

  《通知》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撤换,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学校要依法严肃处理。期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质量检查,并将学员鉴定合格率等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通知》还明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对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孙兴伟)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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