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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展省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情况总结
2005-08-10

  一、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精心制定行动方案。根据劳动保障部的部署,安徽省先后以省劳动保障厅、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再就业办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全省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效行动的工作方案》(劳社秘〔2005〕91号)、《关于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检查工作的通知》(皖
再就〔2005〕4号),《关于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互查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明确要求此次行动要以突破政策落实中的难题为重点,以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明察暗访相结合为手段,努力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再就业政策的扶持和帮助。省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分别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部署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政策实效行动。各地高度重视,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结合实际,制定了行动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多种形式开展检查活动,力求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落实情况。为确保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取得实效,安徽省采取了全面排查、部门自查、组织互查、重点督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五种检查形式根据各自的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是由各级再就业办牵头开展了全面排查。通过采取入户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重点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税费减免、再就业资金、就业服务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落实等进行了拉网式彻查。芜湖市提出全面排查要从“六查六看”入手,全面实施“政策实效”行动,即: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建立,看再就业主要工作目标是否分解落实、任务进展是否顺利;查工作作风是否扎实、服务意识是否端正,看有无推诿扯皮和违反政策乱收税费、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查政策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看配套措施有无不完善、难点问题是否妥善解决等问题;查政策实施是否顺畅,看有无应落实而未落实的政策、有无应享受而未享受到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查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看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有效、及时到位,部门配合支持是否有力;查各项政策效应是否充分发挥,看有无因工作和政策不落实而影响工作进度和工作效果的问题。

  二是省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单位组织在本系统内进行部门自查。通过实地检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重点对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对于群众举报的或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等进行自查自纠。税务部门结合税法宣传工作,深入街道和社区,重点对减免税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工商部门结合营业执照的年审和换证工作,对减免费用情况了检查;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利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和季度登记工作,对优惠证的发放管理、优惠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三是省再就业办组织10个市进行互查。通过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再就业政策落实的原始资料。六安、宿州等市还组织所属县、区开展再就业政策互查。

  四是开展了重点督查。分管副省长率多个省直部门的负责同志检查和推动实效行动开展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再就业基地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芜湖市组织人代代表、政协委员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五是组织了抽样检查。在活动期间,省再就业办随机对部门市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7000多人参加再就业实效行动检查工作,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近10万人,约占下岗失业人员总数的1/6。

  (三)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认真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各地、有关部门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阶段的要求,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时召开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部门专题联席会议,系统地梳理了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对执行的效果进行了全面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逐一列出,分门别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立刻提出了整改措施;对属于工作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各级、部门正在加大力度,抓紧落实。安庆市出台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拓宽了社保补贴范围。淮北市对检查中发现的176名符合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兑现了政策。宿州市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及时兑现了132名下岗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范围窄、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差的问题,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的通知》,对“4050”人员中通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实现再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称号、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等特殊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个人名义接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12%;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个人名义接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全额补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针对今年以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缓慢的问题,正在研究采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有关部门在活动期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咨询台、标语、工作简报等广泛进行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就业再就业的舆论环境。马鞍山市创新宣传形式,采取电视短剧的手段来宣传再就业扶持政策,劳动保障联合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摄制了15集系列短剧《阳光路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合肥、黄山、安庆等市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实效行动”活动宣传报道;宿州、巢湖等市编印了“再就业政策汇编”,免费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和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蚌埠市组织业务骨干上街开展政策宣传,前来咨询近万人。

  (五)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各地、有关部门通过政策实效行动,进一步健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自上而下的督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热心解答群众的咨询,认真处理群众的来电、来访、来信。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乱发《优惠证》、骗取享受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黄山市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全面排查收缴了8本冒领的《优惠证》,立案查处2户涉嫌转借、买卖《再优惠证》的个体工商户,追缴了6户不符合政策的企业偷逃税款22万元,并通过当地媒体给予曝光,扩大了影响。宣城市对发现的121名不符合享受优惠证条件人员取消了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二、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一)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十分突出位置,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推进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连续几年较好地完成了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为全省经济发展、改革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2003年以来,全省累计新增就业人员102.16万人,在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62.68万名下岗失业人员中有45.92万人(占73.26%)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等形式实现了再就业,在15.13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中有11.52万人(占76.14%)通过再就业援助等实现了再就业。据2004年省再就业办对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卷调查结果来看,7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扶持政策对自己再就业有很大帮助;90%左右的受访者对政府的再就业工作部门较为满意。

  自2003年到2005年6月底,安徽省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减免情况。全省税务部门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私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减免税收7.1亿元,特别是税务部门适时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使广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得到了不小的实惠。

  行政性收费减免情况。全省工商部门共为5.9万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合同鉴证费、示范合同工本费等4899.65万元;各级税务部门为11.68万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166.64万元,减少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成本。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全省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7348笔,共计1.55亿元,带动1.2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财政累计贴息资金达117万元。

  四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一是各级财政累计用于社会保险补贴支出达9739万元,5.69万下岗失业人员直接收益(人均每月享受57元社保补贴),特别是解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就业的稳定性。二是各级财政累计用于岗位补贴支出达12059万元,从中受惠的下岗失业人员达3.03万人(人均每月享受132.7元岗位补贴),其中“4050”人员3.6万人。三是各级财政累计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支出达10329万元,累计培训37.15万人(人均享受278元培训补贴),其中有18万多经过培训实现了再就业;用于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达2970万元,累计免费介绍31.32万人(人均享受94.8元职介补贴),其中有22万多人经过就业服务实现了就业。

  主辅分离政策落实情况。全省实施主辅分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31户,改制企业243户,分流富余人员7.44万人,其中安置5.72万人,享受税收减免3633.5万元。

  再就业资金政策落实情况。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再就业的资金投入。截至2005年6月底,全省各级财政累计筹集再就业资金122804万元(含中央转移支付),累计支出再就业资金101459万元,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落实再就业政策中主要存在着政策覆盖面“窄”、操作环节“多”、推行起来“难”等突出问题,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部门的政策落实上还存有“死角”和不到位的情况。

  1、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宽,门槛较高。目前只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才予以税收优惠,但对其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未作出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使得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性不高。而且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执行情况来看,由于这些企业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实际人数难核定,使得部分企业通过故意隐瞒职工总数来提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存在钻政策空子的现象。

  2、工商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难度不小。工商部门的人员经费全部来源于工商收费,减免的行政性收费直接影响部门正常工作运转和个人收入,致使少数基层工商部门在落实政策时打折扣,有不到位的情况。

  3、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十分突出。今年以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十分缓慢,1-6月份只发放3015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经办银行基本都按1:1比例放贷,给各级政府的担保基金带来很大压力;二是目前的担保反担保条件十分苛刻,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更难;三是微利项目范围过窄,全省小额担保贷款近半数没有得到财政贴息。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岗位补贴政策覆盖面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只限于服务型企业和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岗位补贴仅限于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因而能享受的面不大。并且社保补贴的项目只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关注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在补贴项目内。

  5、免费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覆盖面不宽。目前,失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无法享受资金补贴;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着大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用工信息、开展职业介绍的任务,也无法享受到职介补贴。

  (三)完善再就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对象范围。建议国家立足于统筹城乡就业,既要着眼于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又要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由原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下岗职工中还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扩展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被征地需安排就业的农民。并分类确定具体促进其就业的扶持政策,既有免费技能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等普惠制的政策,又有针对性的特殊扶持政策,以努力实现促进再就业政策向促进就业政策的转变。

  二是适当调整完善有关再就业政策。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1)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除国家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企业外,对招用持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其它企业,均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2)改目前按企业吸纳人数比例享受税收优惠为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定额减免,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确定不同定额减免标准;(3)增加优惠税种。建议将增值税纳入再就业税收优惠范围;(4)适当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优惠调整权限。建议在保持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考虑到地方财政的不同负担情况,允许地方在税收优惠范围、幅度等方面有一定的调整权限。

  关于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考虑到工商部门的实际困难,建议根据其实际减免的行政性收费额度,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或返还。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议:(1)由国家指定一家政策性银行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统一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由上级行对下级行下达贷款任务,并明确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不影响基层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和绩效考核;(2)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所有项目,均视同微利项目给予财政贴息;(3)建议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推行信用担保贷款,降低现行贷款的门槛。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建议:(1)扩大享受补贴范围。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都可享受社保补贴;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只要其以个人名义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都可以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2)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两项补贴基础上,增加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关于岗位补贴政策。建议凡招用“4050”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不论其单位性质,均可享受一定标准的岗位补贴。

  关于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议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通过免费职业介绍使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下一步推进全省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打算

  为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下一步将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一)切实完善落实目标责任。继续坚持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充分调动和发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大督查力度,对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依据《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把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发展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中小企业以及社区就业作为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渠道,同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继续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支持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重点抓好再就业创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各地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再就业园区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动组织起来就业,努力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求全省17个市及其所属县(市、区)都要建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管理服务规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再就业园区。已经建成的要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尚未建成的要抓紧规划,加快实施,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三)继续抓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要认真总结评估再就业政策的实效,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到优惠扶持政策。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二是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继续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逐步实现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对有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在全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争创帮扶“零就业家庭”先进所(站)活动。四是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推行劳动保障专管员的持证上岗制度。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行为。

  (五)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一是在继续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地农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二是抓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并轨过程中经济补偿不落实、劳动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等问题。三是开展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试点。今年下半年将选择部分市开展再就业向大就业转变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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