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级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台州市级《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告知所属单位(企业)并通知到失业人员及时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附:台州市级《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办法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台州市级《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办法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再就业优惠证》作为城镇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现将台州市级《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办法规定如下: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对象
凡在劳动年龄段内,目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城镇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指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5、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下列对象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2005年底前已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2005年底前已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已享受扶持政策的;
3、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5、属于《台州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二、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程序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程序为:由本人向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2、《失业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原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台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4、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5、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经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失业状态认定签注意见,并在社区公示一周,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时间
自申领办法公布之日起,所属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向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认定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四、新老《再就业优惠证》衔接手续
1、持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领取新证条件的,
原《再就业优惠证》领证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并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可申请换领新证,但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原《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换领新证时其身份以申领原《再就业优惠证》时的身份为准。
2、持原《再就业优惠证》已就业人员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2006年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逾期不确认,《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
3、2006年1月1日至本申领办法公布之日前已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新领证人员的身份仍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4、2006年1月1日以后新生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按现发证程序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本申领办法将在《台州日报》和《台州就业网》 www.tzjy.net上公布,并请有关社区张贴宣传。
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日